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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十一條附表,業經雲林縣議會107年12月11日第18屆第24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7年12月27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5245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附表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8/12/28
發文日期:2018/12/27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72905245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十一條附表,業經雲林縣議會107年12月11日第18屆第24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7年12月27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5245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附表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及雲林縣議會107年12月13日雲議議教臨24字第1070002502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縣立體育場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令-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  • 自治條例全文及附表